霍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21/3/12

霍政秘〔202116

 

 

霍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衡山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淠河中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021313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