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19〕30号
关于印发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11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建设的需要,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5〕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建设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委托实施单位:衡山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
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联户统一自建、购房券三种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一次性1.5万元/个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
(二)选择联户统一自建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六政〔2015〕75号文件执行。
2、安置规划:选择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安置地点为南岳村南岳湾安置点。每户规划房屋占地面积为80㎡,三代同堂5口人以上(含5人)户可选择4层安置区,按县政府新的规划方案实施。
3、安置房建设:实行联户统一自建,依据规划,由衡山镇规划建设局与城管执法分局统一放线,按规划设计图纸统一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4、安置选号办法:征收安置实行“分类选号,先搬先选”的原则,即“先搬迁、先验收、先选顺序号”。被征收户凭验收选号单顺序号,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集中选宅基地号。
(三)选择购房券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成新差价(附后)和土地的征转报批费用110元/㎡后,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实际认定回迁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人均40㎡,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1500元/㎡予以扣除后结算。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回迁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安置房源为城区范围内售房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和政府提供的存量安置房。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不得用于兑换现金。集体土地购房券的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参照国有土地购房券规定执行。
六、其他类型房屋认定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一年以上沿迎驾大道路边的一层房屋(住改非),证照齐全且在征收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使用功能补偿。原外贸加工厂以东路段按照每年300元/㎡给予使用功能补助,以西路段按照每年240元/㎡给予使用功能补助,超过10年的按照10年计算。
(二)同一被征收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予以合并计算,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同一被征收户在本村有多处合法房屋,仅征收一处房屋的,经认定后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方式;属于外嫁女在本村建房的,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申请表等合法证件的给予认定,认定后只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方式;对于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征收时只认定新房,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按照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的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仅支付一次性搬家费和附属装潢费用。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私下交易的,视购买人(户主)身份区别对待:(1)属原非农户即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如在2007年查违拆违行动中已处理到位的给予认定;处理未到位的应按相关规定补缴560元/㎡后相关费用给予认定,认定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2)属农户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本村村民(不含外嫁女)购买,经查实该户确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给予认定,认定后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本村村民购买,经查实该户已有宅基地的,但该处房屋符合规划且有合法批件的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基准价的1.7倍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提前搬迁奖和附属装潢费用;非本村村民购买的,符合规划且有合法批件的房屋按六政〔2015〕75号文件规定基准价的1.7倍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提前搬迁奖和附属装潢费用。
(四)对合法取得土地并经环保验收达标的经营场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到位的,按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集体土地上的生产、办公、仓储等非住宅类型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按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六)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有批件手续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无批件手续的一律按照违法建筑认定处理。
七、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霍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通知》(霍政办秘〔2019〕21号)文件标准执行。搬迁费按所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选择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支付两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临时安置费选择联户统一自建安置方式的,按所征收住宅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按所征收住宅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提前搬迁奖
1、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28日完成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4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0元/㎡。
2、2019年4月29日—2019年4月30日完成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2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元/㎡。
3、逾期搬迁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八、其他征收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工料补助(砖混以上结构350元/㎡、砖木200元/㎡、简易100元/㎡),但经镇村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可以按照建房程序申请进入安置点自建。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四)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凡在供水、供电等部门立户的水表、电表等,由供水、供电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并追究被征收人相关责任。
(六)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产权调换结构、成新差价对照表
安置房 结构 | 被征收房屋结构 | 找补差价 (元/m2) | 折旧标准 |
框 架 | 框 架 | 0 | 8元/m2/年 |
砖混一等 | 110 | 6元/m2/年 | |
砖混二等 | 140 | ||
砖混三等 | 180 | ||
砖木一等 | 180 | 5元/m2/年 | |
砖木二等 | 210 | ||
砖木三等 | 260 | ||
庇房 |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