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1〕16号
关于公布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
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附属装潢、搬迁等补偿费,均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
2021年2月2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 2日印发
附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一、搬迁费:
按所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m2。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m2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生产类用房按每月10元/m2计算;办公、仓储类用房按6元/m2计算;经营性门面房,结合具体路段,其标准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