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3/12

霍政办秘〔202116

 

 

关于公布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

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附属装潢、搬迁等补偿费,均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             

 

202122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 2日印发


附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一、搬迁费:

按所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m2计算,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最低按500/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m2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m2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生产类用房按每月10/m2计算;办公、仓储类用房按6/m2计算;经营性门面房,结合具体路段,其标准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