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19〕36号
霍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衡山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及搬迁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为16天,从2019年 4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衡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衡山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4月11日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安徽应流集团“退城进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衡山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
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前14日完成签约搬迁的,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奖励。
(二)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成新差价(附后),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回迁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安置房源为城区范围内售房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和政府提供的存量安置房。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仅限被征收人购房使用,不得用于兑换现金。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实际经营一年以上沿迎驾大道路边的一层房屋(住改非),证照齐全且在征收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使用功能补偿。原外贸加工厂以东路段按照每年300元/㎡给予使用功能补助,以西路段按照每年240元/㎡给予使用功能补助,超过10年的按照10年计算。
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等,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八、县属公房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框架1100元/㎡、砖混910元/㎡,砖木790元/㎡,简易300元/㎡)。
九、层高2.2米以下负层房屋、地下室、储藏室、简易房征收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十、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璜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关于公布霍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通知》(霍政办秘〔2019〕21号)文件标准执行。搬迁费按所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临时安置费按所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生产类用房按照每月10元/㎡计算;办公、仓储类用房按照每月6元/㎡计算;经营性门面房按照每月20元/㎡计算。
(三)土地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按证载面积扣除一层建筑占地后的净地给予110元/㎡补偿,商住出让土地按证载面积520元/㎡退付剩余年限出让金。
十一、提前搬迁奖
2019年4月15日—2019年 4月28日完成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40元/㎡;经营性门面房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6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60元/㎡。2019年4月29日—2019年4月30日完成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20元/㎡;经营性门面房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8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元/㎡。逾期搬迁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十二、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给予购房券并一次性结清其余补偿款。
十三、其他征收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给予工料补助(砖混及以上结构350元/㎡、砖木200元/㎡、简易1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四)凡在供水、供电等部门立户的水表、电表等,由供水、供电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并追究被征收人相关责任。
(五)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由县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产权调换结构、成新差价对照表
安置房 结构 | 被征收房屋结构 | 找补差价 (元/m2) | 折旧标准 |
框 架 | 框 架 | 0 | 8元/m2/年 |
砖混一等 | 110 | 6元/m2/年 | |
砖混二等 | 140 | ||
砖混三等 | 180 | ||
砖木一等 | 180 | 5元/m2/年 | |
砖木二等 | 210 | ||
砖木三等 | 260 | ||
庇房 | 600 |